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于2015年在其第94屆會議上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第MSC、380(94)號決議)。該修正案要求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應當對其重量進行驗證,并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強制生效。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為做好該修正案的履約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一)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規定
(一)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規定
該修正案要求在載貨集裝箱交付船舶運輸前應當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驗證其毛重,并確保經驗證的毛重以運輸單據的形式盡早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經營人,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劃時使用。如果托運人未提供載貨集裝箱經驗證的毛重信息,船長有權拒絕該集裝箱裝船,除非船長和碼頭已經通過其他方式獲得了其經驗證的毛重信息。
(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方法
該修正案允許托運人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對貨物及集裝箱的總重量進行確認:
1、整體稱重法:用經過檢定合格后的衡器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
2、累加計算法:用經過裝箱所在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稱重方法對集裝箱內所有包裝和貨物的重量進行稱重,與集裝箱內的底盤、襯墊、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裝箱本身重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重量。
(三)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的適用范圍
該修正案規定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要求適用于所有適用《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的和裝載在《安全公約》第VI章適用船舶上的載貨集裝箱。
二、對載貨集裝箱托運人的要求
(一)擬交付計劃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駛離我國內地港口的船舶運輸的外貿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所托運的載貨集裝箱毛重進行驗證。7月1日以前境外裝船,并于7月1日后經停我國內地港口的國際中轉載貨集裝箱不受此約束。
(二)上述托運人可以自行選擇整體稱重法或累加計算法進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使用整體稱重法的,應當在完成集裝箱裝箱和封條后,自行或通過第三方使用經過計量技術機構認證和檢定的衡器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使用累加計算法的,應當按照所制定的符合《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見附件)的程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重量。
(三)上述托運人應當以運輸單據的形式盡早將載貨集裝箱驗證的毛重信息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承運人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并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托運人對載貨集裝箱毛重進行驗證的方法。
2、托運人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聲明。
使用整體稱重法的,聲明內容為:“本托運人聲明:該文件資料所含載貨集裝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4、1條所述方法獲得,稱重點的衡器已取得計量技術機構頒發的計量檢定證書,且獲得重量的日期在證書的有效期范圍內?!?。
使用累加計算法的,聲明內容為:“本托運人聲明:該文件資料所含載貨集裝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4、2條所述方法獲得,該方法符合主管機關制定并公布的《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的要求?!?br /> 3、托運人的正式授權人簽字確認,該簽字可為電子簽字。
三、對船舶、承運人與碼頭經營人的要求
(一)承運載貨集裝箱的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碼頭經營人,應當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獲得托運人提供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對于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承運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該載貨集裝箱裝船,碼頭經營人不得安排該載貨集裝箱裝船。
(二)上述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告知碼頭經營人載貨集裝箱是否經重量驗證以及具體的重量信息。
(三)上述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與碼頭經營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途徑,確保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按照托運人—承運人—碼頭的流程得到有效傳遞。
四、其他事項
(一)托運人承擔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的責任和義務。
(二)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承運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對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要求承運船舶進行糾正,糾正合格后方可開航。海事管理機構接舉報或有理由懷疑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進行重新驗證,托運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承運船舶、碼頭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
(三)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港口經營人履行本通知要求的責任,建立健全與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信息傳遞途徑。
(四)使用整體稱重法進行載貨集裝箱裝箱驗證的稱重裝置,應當滿足我國現行有效相關計量技術法規要求的精度標準和要求。稱重裝置的經營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以便各方使用該信息。
(五)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集裝箱最大核準載重量。若超過,托運人應重新驗證載貨集裝箱重量,滿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運輸。

交通運輸部

2016年5月29日

7月13日下午,國新辦就2016年進出口情況舉行發布會。據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黃頌平介紹,第二季度中國進出口有所回升,上半年進出口總值仍呈負增長。在下行壓力之下,外貿仍呈現諸多亮點,而民營企業的表現更可謂一枝獨秀。

據海關統計,今年上半年,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值11.13萬億元人民幣,比去年同期下降3.3%。其中,出口6.4萬億元,下降2.1%;進口4.73萬億元,下降4.7%;貿易順差1.67萬億元,擴大5.9%。

分季度來看,一季度,進出口、出口和進口值分別下降6.9%、5.7%和8.4%。二季度相比略有改善,進出口、出口值分別增長0.1%和1.2%,呈現正增長;進口值下降1.2%,降幅較一季度收窄7.2個百分點。

展望未來,中國進出口長期面臨下行壓力或成為外貿新常態之一。黃頌平也表示,三季度我國出口再度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下半年貨物貿易可能有所改善。不過有分析人士認為,未來外貿的負增長或是一種常態。

從發布會披露的上半年進出口情況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外貿的一些新常態:一方面是內部經濟新常態,另一方面是國際環境新動態。

從內部來說,一方面,中國經濟步入中高速增長的新常態,面臨下行壓力和總需求不足的現狀,對進口的需求增長略顯乏力;另一方面,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進口的需求結構必然會發生調整,而對進口的要求更高,不再是來者不拒。所以近半年來,中國進口總值呈現季度持續負增長。再者,中國企業的綜合成本上升較快,導致傳統競爭優勢逐漸削弱,比如加工貿易進出口下降了9.8%,拖累我國外貿進出口整體下降約3個百分點。

從外部來看,也呈現出一些顯著的新動態:外部需求不足,尤其是歐美經濟復蘇緩慢,導致中國對歐盟、美國和東盟等傳統貿易伙伴的出口都不理想。今年上半年,我國對歐盟出口增長1.3%、對美國出口則下降了4.6%、對東盟出口下降2.9%。根據海關總署最近對2600多家外貿企業的調查顯示,67.6%的企業反映國際市場需求不足,是當前企業進出口面臨的主要困境。另一方面,隨著國際分工、國際匯率的調整,以及國際貿易規則和全球治理規則的變化,中國外貿面臨的環境更加復雜和充滿不確定性。

可喜的是,除了從數據上看存在壓力之外,當前中國外貿表現出了幾大好的亮點:比如,一般貿易進出口比重有所提升;對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出口增長;鐵礦石、原油、銅等大宗商品進口量保持增長,主要進口商品價格跌幅較一季度收窄。

在整體疲軟的外貿形勢下,民營企業的表現卻非常搶眼,可謂一枝獨秀。數據顯示,上半年,我國民營企業進出口4.31萬億元,增長5.1%,占我外貿總值的38.7%。其中,出口2.99萬億元,增長3.6%,占出口總值的46.6%,超過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出口比重,繼續保持出口份額居首的地位;民企進口增長8.7%,延續了去年四季度的增長態勢。而同期內,外商投資企業、國有企業進出口則分別下降了6.5%和13%。對比來看,民營企業在外貿增長中的貢獻和優勢可謂一目了然。

總之,不管是從內部還是外部環境來看,中國進出口都仍將面臨嚴峻的形勢。要改善當前的外貿現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穩定外貿增長的各項政策措施;中國要更積極參與全球產業再分工,全方位參與全球價值鏈,不斷提高我國產業和企業在價值鏈中的地位;此外,穩定人民幣匯率預期,并繼續推進“一帶一路”戰略,保持對沿線國家進出口的增長。